《河北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》公示Trade association policies and

《河北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》公示

发布时间:2024-04-23 浏览量:425

河北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

(2023年修订草案)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协会名称:河北省标识行业协会(英文名称:Hebei Sign Indestry Association,缩写HBSIA)是由河北地区从事标识设计、制作、规划等相关专家及其他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与法律法规,规划设计行业发展,产业技术评定,建立会员与政府、社会沟通的桥梁作用,搭建京津冀一体化交流平台,为会员建立相互学习、交流、产品宣传的平台,发挥协会内部优势互补,搭建会员与相关院校、学术研究机构学习与研发创新的平台。提高我省标识行业先进理念、促进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、维护市场秩序。紧跟中国标识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步伐,引导从河北制造到河北创造的观念,促进河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是河北省民政厅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广源路5号合作小区42号南北楼三楼。


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

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按照组织程序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标识行业协会党支部。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裕东街道工作委员会。

第六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第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。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,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
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,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。


第三章 业务范围

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,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,开展行业调研,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。

(二)组织会员企业单位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、行业信息交流活动,促进行业的科学化、专业化发展。为会员单位开展论证、咨询、信息等服务工作。

(三)组织地方性的标识设计实践、教学、研究、管理等方面服务工作;举办行业内展览、技术,管理培训等活动。

(四)创办行业内刊物、网站,为行业内搭建交流平台。

(五)完成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,号召行业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。

(六)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行为公约,倡导公平竞争,维护标识市场秩序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第四章 会员

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标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合法组织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法人营业执照(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)复印件;

(三)对热心协会工作的企业或有显著成就、特殊贡献的个人,由理事长提名、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聘为本协会荣誉会员;

(四)秘书处审核申请资料后,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,报理事会审批;

(五)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颁发。
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
(三)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、培训及产品展示等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请示协会提供帮助和提出合法权益保护的权利;

(六)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情况;
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协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四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六)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除名,并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牌证。

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,60天后视为自动退会;

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具备法人资格、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
第五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(会员代表)理事、副会长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( 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3年至少召开1次。
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本会的正式会员;

(二)在标识行业中,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和社会影响力;

(三)在不同类型标识机构中,具有广泛的代表性;

(四)履职尽责,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,并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;

(五)按时缴纳会费;

(六)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,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,拟定换届方案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推荐或指派一名单位副职以上领导担任理事。

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备案,由调整后的理事继任原理事在本会的职务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:

(一)出席理事会,行使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;
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(八)理事会要求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、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三十二条 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9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5年以上金融管理层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一般为专职,并驻会工作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(理事长)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,其他负责人可连选连任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不少于2次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指导秘书长及秘书处开展工作;

(五)提名秘书长人选,并交会员大会决定;

(六)对外社会团体及政府机关对接联络/组织接待。

第四十条 副会长履行的职责: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

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条 本会设河北省标识行业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;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,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,制定各项管理制度,保障本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。

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按规定程序,即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或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若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七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
第八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审议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表决。

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九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
第十章 附则

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 2 月 4 日第三届换届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